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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最早的乡民自治公约蓝田吕氏乡约研究(2)

来源:韶关学院学报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6-27 07:52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二、《乡约》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 北宋仁宗以来,由于宋夏对立,征战不休。宋朝政府“北有饵边之费,西有御之须,常赋既不足充,遗利必当悉取…

二、《乡约》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

北宋仁宗以来,由于宋夏对立,征战不休。宋朝政府“北有饵边之费,西有御之须,常赋既不足充,遗利必当悉取……汉唐致危乱之因,种种略施行矣。故复冦盗未平,干戈未息……民不胜苦”⑦ 蔡襄《端明集》卷26《论财用札子》。。这是言官蔡襄在给宋仁宗所上《论财用札子》中的话。他继续说道:

伏自羌贼负恩,天兵致讨,备御之处,数千里更戍之役,五六年飞挽刍粮,缮修器械,于是不时之敛作焉,无名之赋兴焉,言利之臣出焉,缘奸之利起焉,配取相仍,蠹伤滋甚,供军之物,制作之门,任土之求,有无不一,金谷之职转迁靡常,管库之司,给纳是利,前符未至,后条已行,郡县承风,急于星火。虐者先期集事,曲施酷毒之威,贪者与吏通谋,力恣诛求之害。以欺罔穷愚为智,有作者苟得而必行;以攘夺豪富为公,当权者避嫌而不主。破家流离之苦,十室九空,呼天苦诉之辞,万人一口。⑧ 蔡襄《端明集》卷26《论财用札子》。

战争加上贪官污吏,已经给地方、民众带来了不堪承受的负担,陕西路地当对夏战争的前线,受到的侵害当然更甚于他处。汉唐的京都旧地,这时已经开始转变为全国偏远贫穷的地区了。地方治安,民众生产生活,社会稳定问题,随着对夏战争的进行,一时都很严峻,蓝田吕氏的《乡约》,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出台的。

吕氏兄弟按照儒家修身、齐家、治国的教导及张载的“礼学”要求,率同乡人,创造性地将儒家经世致用的理论同民间自律、互助、守法,维护乡闾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,创建了以“约”为单位的民间组织,并为之制定了《乡约》。规定:“凡同约者,德业相劝,过失相规,礼俗相交,患难相恤,有善则书于籍,有过若违约者亦书之,三犯而行罚,不悛者绝之”。每个约定下,又有许多具体规定,主要内容如下:

1.德业相劝

德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能治其身,能治其家,能事父兄,能教子弟,能御僮仆,能事长上,能睦亲故,能择交游,能守廉介,能广施惠,能受寄讬,能救患难,能规过失,能为人谋,能为众集事,能解斗争,能决是非,能兴利除害,能居官举职。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,皆书于籍,以为善行。

业谓居家则事父兄,教子弟,待妻妾。在外则事长上,接朋友,教后生,御僮仆。至于读书治田,营家济物,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,皆可为之。非此之类皆为无益。① [民国]宋联奎辑《关中丛书》第一集《吕氏乡约》(以下简称《乡约》),陕西通志馆1934年印(下同)。

这是从思想道德,生业行事上规定什么是善,什么是恶,什么事该做,什么事不该做,以使同约乡人不论社会经济、政治、环境条件的好坏,也不论个人家境、地位的高低,都能循规蹈矩地按照儒家的教导和张载的礼学论述做人行事。

2.过失相规

过失,谓犯义之过六,犯约之过四,不修之过五。犯义之过,一曰酗博斗讼,二曰行止逾违,三曰行不恭孙(逊),四曰言不忠信,五曰造言诬毁,六曰营私太甚。犯约之过,一曰德业不相劝,二曰过失不相规,三曰礼俗不相成,四曰患难不相恤。不修之过,一曰交非其人,二曰游戏怠惰,三曰动作无仪,四曰临事不恪,五曰用度不节。已(以)上不修之过,每犯皆书于籍,三犯则行罚。

这条规定了犯义、犯约和不修三个方面的过失。犯义就是行为失范。包括酗酒、赌博、斗殴、骂詈、诬告他人、种种劣行、侮慢老人及有德之人、恃强凌弱、知错不改劝告愈甚、言而无信、面是背非、揭人隐私、谈人旧过、刻剥渔利、营私舞弊等。犯约,就是违反《乡约》的主要条款,如德业不相劝,过失不相规,礼俗不讲究,患难不救助等。不修之过,是指行止不检,衣冠无仪者,如与凶恶、懒惰、无德行而为众人不齿者厮混,游手好闲、嬉笑无度、不事生业、不讲卫生,行为疏野、态度不恭、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偏说、衣着太饰或不修边幅,甚至不着衣冠入市者。对于不修之过要记录在籍,违反三次即处罚。

3.礼俗相交

凡婚姻、丧葬、祭祀之礼,礼经具载,亦当讲求。如未能遽行,且从家传旧仪,甚不经者,当渐去之。

凡与乡人相接,及往还书问,当众议一法共行之。

凡遇庆吊,每家只家长一人,与同约者皆(偕)往,其书问亦如之。若家长有故,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,则其次者当之。所助之事,所遗之物,亦临时聚议,各量其力,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,若契分浅深不同,则各从其情之厚薄。

文章来源:《韶关学院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sgxyxb.cn/qikandaodu/2021/0627/613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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