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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最早的乡民自治公约蓝田吕氏乡约研究(3)

来源:韶关学院学报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6-27 07:52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、羊酒、蜡烛、雉兔、果实之类,计所直(值)多少,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丧葬,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,以酒脯为

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、羊酒、蜡烛、雉兔、果实之类,计所直(值)多少,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丧葬,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,以酒脯为奠礼,计直多不过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,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,计直(值)多不过五千,少至三四百。灾患如水火、盗贼、疾病、刑狱之类,助济者以钱帛、米谷、薪炭等物,计直(值)多不过三千,少至二三百。

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,婚嫁则借助器用,丧葬则又借助人夫,及为之营干。

这条强调婚姻、丧葬、祭祀,都要按礼经办事,一时难以做到的,可暂按家传旧仪实行,但对家传旧仪中与礼经相抵触的部分,应逐渐改正。还规定了同约之人遇事相助的原则、方式和额度。提示应量力而行,助人所需,以既体面又能负担得起,能解决事主实际问题,使其感受温暖最为妥当。

4.患难相恤

患难之事七,一曰水火,二曰盗贼,三曰疾病,四曰死丧,五曰孤弱,六曰诬枉,七曰贫乏。凡同约者,财物器用、车马人仆,皆有无相假。若不急之用,及有所妨者,亦不必借。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。凡事之急者,自遣人遍告同约,事之缓者,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,主事遍告之。凡有患难,虽非同约,其所知者,亦当救恤,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。

这条列举了需要救助的事项及同约恤人的义务、方式等。按照原著的条析,得知同约之人遭遇水火之灾,轻者派人前去救助,重者家长要亲自率人去救并进行慰问。遭遇盗贼,相邻者要同力捕捉,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其他人家及官府,尽力防捕。遇有疾病,小者派人前去慰问,重者家长应亲为访医求药,贫不能治者要给予资助。遇到丧事,丧家人力不足,同约人家应及时出人帮助,或缺财力物力,就要赙物及予以借贷吊问。对于同约的孤儿,其家有财可以自赡者,就给予协助,或禀官司安排,或择近亲邻里可讬者托付料理,防止受人欺罔。孤儿的教育、长大后的婚姻等事,同约人都要关心护持。对于没有资产不能靠自力生存的孤儿,同约人应协力救助。孩子稍大,行为放纵不检者,要及时察知约束,防止失调,陷于不义。同约中有受人诬陷、冤枉而不能自明者,有办法帮助解决就解决,不能解决就协助报告官府解决,因遭诬枉失财失所者,大家都要以财力周济。同约人安贫守分而生计太乏者,大伙也应接济,或为借贷置产,使其盘活生业,逐渐偿还。

《乡约》规定,所有同约人都应在日用物资上有无相借,可借而不借或逾期不还,或损坏借物者有罚。遇事,紧急者自己派人遍告同约,不太急者由邻人或知情者告知主事,再由主事告知大家。见人有难,哪怕是非同约的人,也应协力救助。

5.罚式、聚会和主事

《乡约》规定:在上述主要条文中,犯义之过按轻重罚三百、四百至五百,不修及犯约之过按轻重罚一百、二百至三百,犯约较轻能够听从劝告或能自我检举者,只将过失记录下来而不罚,再犯者不免罚。劝而不听,听而复犯,或过失较大的要罚。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及累犯重罚而不改者,应在聚会时集体讨论,如公认为决不可容,就当众宣布本约同他断绝关系。

聚会,每月一次,聚时准备饭食。每季一次,具备酒食,正常费用由当事人从同仁中筹集。聚会的议题主要是讨论并记录各种善行、恶行,实施赏罚。若发现《乡约》上有不便实行的条文,也在聚会时一并集体讨论改进。

主事,选约正一人或二人,要推选为人正直不偏私曲从者担任。由他主持评议和确定赏罚是否妥当。另选值月一人,这一职务由同约中人不论地位高低而以年龄长少轮流承当,每月轮换一次,负责约中日常事务。

三、《乡约》的突出特点和优势

《乡约》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乡民自治组织的公约。这一”约”的组织既不是按宗族也不是按基层行政单位,而是由乡民自愿“画诺”结成的非政府组织。乡约的“乡”是指乡间、乡村等自然居住区,而不是指基层行政区划。它的组织形式特别,思想倾向明显,小范围约束力强,有许多值得重视的特点:

一是非政府性。基层社会组织是任何政权都需要的。但它的功能主要是配合政府管理,做一些户口登记、赋役征发、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事。像《乡约》规定的那些老百姓自己的事,政府组织有时也会涉及到,但一般不会当主要的职责去办。老百姓经常遇到的往往足以将其压垮的事,莫过于婚丧疾患、天灾狱讼之类的事情了,思想道德行为教育也很重要,而这些都是政府组织不大会全力去做的,这就给民间自组织留下了活动的空间。吕大忠说:“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,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,善恶利害皆与之同,不可一日而无之,不然则秦越其视,何与于我哉!”① 见《乡约》后记。说明他们兄弟在商量制定《乡约》的时候,正是充分利用兄弟,邻里乡党之间善恶利害相同,一荣具荣,一辱具辱这种既非法律规定又非道德准则,而是作为伦理信念的自约束机制,通过同约乡民的自控自检和自相救助,纠谬解难,扶危济困,来实现基层社会的道德提升、患难救助和安全保障。它是一种非政府组织,但在地处对夏前沿,民众生活环境极差的当时,“约”组织的社会作用不啻是为政府的维稳工作雪中送炭。这是蓝田吕氏的一项发明,或为古代民间组织的滥觞。

文章来源:《韶关学院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sgxyxb.cn/qikandaodu/2021/0627/613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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