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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最早的乡民自治公约蓝田吕氏乡约研究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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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从政治上说,《乡约》又开拓了一条对于民众进行教化的新渠道。它同政府组织的基层教化内容相似或相同,方式却更加亲民,对于乡民的约束力也更强。
从政治上说,《乡约》又开拓了一条对于民众进行教化的新渠道。它同政府组织的基层教化内容相似或相同,方式却更加亲民,对于乡民的约束力也更强。因此,《乡约》虽然不代表国家管理,也不会像政府基层组织和官吏那样,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对待乡民,但它在乡民自教、自救,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的优势,却是国家基层组织所不能替代的,其辅助国家治理、减轻政府管理成本、提升基层社会保障的作用也不言而喻。这些看似简单的东西,却有着巨大的生命力和政治意义。
吕氏《乡约》出现以后,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。南宋理学泰斗朱熹对之极为赞赏。他汲取其他资料,参之以己意,“稍増損之”,撰成《增损吕氏乡约》四条:“一曰德业相劝,二曰过失相规,三曰礼俗相交,四曰患难相恤。”标题沿用了吕氏《乡约》原文。约中的组织和运行程序是,“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都约正,有学行者二人副之,约中月轮一人为直(值)月(都副正不与)。置三籍: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,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,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。直(值)月掌之,月终则以告于约正,而授于其次”。确定每月初一为约民聚会日,会间“直(值)月抗声读约一过,副正推说其意,未达者许其质问。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,有过者直(值)月纠之,约正询其实状,于众无异辞,乃命直(值)月书之。直(值)月遂读记善籍一过,命执事以记过籍遍呈在坐,各黙观一过,既毕乃食。食毕少休复会于堂,或说书、或习射讲论从容,(讲论须有益之事,不得陈道神怪邪僻、悖乱之言,及私议朝廷州县政事得失及扬人过恶,违者直(值)月纠而书之),至晡乃退。”② [宋]朱熹《晦庵集》卷74《增损吕氏乡约》。
朱熹在吕氏《乡约》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调整,增添了“月旦集会读约之礼”等内容。使乡约的组织性、教育性、约束性更强。
南宋理宗淳祐三年(1243)理学家阳枋与友人宋寿卿、陈希舜、罗东父、向从道、黄叔髙等讲明吕氏《乡约》,“书行之于乡,从约之士八十余人”。③ [宋]阳枋《字溪集》卷12《附录》。 元明以后,刻印传播吕氏《乡约》④ 如明武宗正德五年(1510),陕西三原县退休官员王承裕鉴于朱熹对于吕氏《乡约》“每欲刊印传布未果”,乃自为校勘,“俾学徒謄刊于宏道书院”(宋联奎辑《关中丛书》第一集《吕氏乡约》附录)。,模仿另作乡约⑤ 如明代上党仇楫有《仇氏乡约集成》(《千顷堂书目》卷11)。明人黄佐撰《泰泉乡礼》中有《乡约》篇(《钦定四库全书》经部四《泰泉乡礼提要》)。清人张文嘉撰《齐家宝要》中有《乡约》、《社约》篇,等等,都属仿作。,成立乡约组织的愈来愈多,元刘因《静修集》卷10《高林重修孔子庙记》,元杨维桢《东维子集》卷5《送刘主事如京师序》等文章中,都提到了当时人设乡约,行约礼的事实。明代著名理学家王守仁撰有《阳明乡约法》⑥ 见《钦定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卷84。,明人这类著作、组织、宣传活动,见于史籍者极多,其源盖出于吕氏《乡约》。到了清代,不仅基层有很多“乡约”组织,还用“乡约”一词来称呼这一组织的管领头人。
文章来源:《韶关学院学报》 网址: http://www.sgxyxb.cn/qikandaodu/2021/0627/61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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